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要求,自2017年7月1日起,购买方为企业的,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应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 针对此类变更,电子发票可快速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满足政策要求,减少商家和消费者关于发票信息的沟通成本、提高开票效率并降低开出无效发票风险,可使用官方电子发票产品—阿里发票平台:
响应此次政策要求,阿里发票平台对电子发票功能进行重要系统升级,请商家务必重视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: 一、消费者端体验改变 7月1日起,对于上线电子发票功能的淘系店铺,消费者将在下单页面等涉及开票申请处,可见新增“发票抬头类型”、“添加税号”栏,如下图所示:
说明: 1、当消费者选择发票抬头类型为“企业”时,添加税号项为必填。 2、消费者可填入与发票抬头对应的纳税人识别号,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。 二、商家端操作升级说明 1、阿里发票平台自动开票功能 (1)平台自7月1日起将读取以上消费者端填入的“添加税号”字段内容,列为开票票面信息。 (2)平台不限制发票抬头为企业名称,但税号字段为空的开票请求。例如商家已设置开票时间点为“买家确认收货”,若消费者7月1日前下单,填入企业名称抬头,但未能填入税号信息,那么在7月1日后确认收货时,触发自动开票,此时开出的票面不含税号信息。 2、阿里发票平台手动开票功能 (1)单张手动开票:若购买方类型为企业,则购买方税号为必填项。 (2)导入开票:模板支持录入购买方税号。 3、使用ERP等工具开票 请根据此公告做相关改造:https://open.taobao.com/support/announcementDetail.htm?spm=a219a.7386793.0.0.xQc1Mbid=25256 三、操作建议及问题处理 1、7月1日前的订单,如需在7月1日后采用手动开票,请务必注意与发票抬头填入企业名称的买家确认税号信息,补充录入后发起开票。 2、已设置使用平台自动开票的用户,请及时提醒7月1日前下单并索要企业抬头发票的消费者,并在成功开票后操作冲红、手动补充信息重开。 3、相关公告请随时关注阿里发票平台官网公告栏:/。 5、如有疑问,可进入阿里发票平台官方商家旺旺群反馈:1523523753。 (本文转载于:卖家资讯 |
请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