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告宣传问题一直是商家被投诉的重灾区,很多商家存在一些宣传误区导致投诉纠纷。2019年上半年,杭州市市场监管局部门进一步规范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广告发布行为,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媒体广告监测监管,共监测媒体广告31万多条次,发现涉嫌违法广告106条次,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522件。以下列举部分已被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信息,请商家朋友们注意防范! 1.当事人为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了“天湖甲著”房地产项目的楼书,其内容含有“上风上水”“风水宝地,名门大户的传世资产”“太师椅背”格局、“三面臻贵景致护绕,把天湖甲著围合在‘藏若玉盆’的风水宝地之中,吐纳大开大合的气息和宅运”等迷信内容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九条第(八)项的规定,属于经营含有迷信内容的房地产广告行为。 2.当事人在其官网的“招商加盟”模块中有“安全性政策 投资无风险”字样,且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属发布明示投资无风险的招商广告,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行为。 3.当事人在其销售的非医疗器械产品“顺气仪”的外包装上标示“本草雾化,滋润肺部,安全无副作用,增强和促进肺部对药物的吸收,清肺利咽”等内容,在包装内说明书上标示“清热解毒,润肺顺气,清肺利咽,起到养肺的功效,还可以减少有害气体对呼吸道粘膜的刺激和伤害,缓解呼吸道疾病的高发等”内容,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。 4.当事人利用其公司网页发布康甾醇片广告,含有“从米糠油中提取的康甾醇片,有效的非抗生素类消炎药,除说明书上的主要疗效外,经各年龄段多人次长达多年使用,建议以下症状也可使用康甾醇片……经三十多年使用证明康甾醇片疗效确切!优于市场同类用途中成药,属良药、好药!”等内容,超出核准范围并无相关依据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。 5.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商城对外展示和发布蛇毒眼霜(非特殊化妆品)、 刮痧美容仪(普通日常用品)等产品信息,其中含有“消浮肿、祛脂肪粒,一瓶蛇毒眼霜=150次眼部SPA”“激活血经络,疏通经络”“改善人体代谢、提拉肌肉走向”等内容,与客观实际不符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。 6.当事人在其自建的网站上发布教育培训广告,宣传“西班牙语签约保分,免费试听;1个月达到A1,5个月达到B1”“**教育小语种口碑推荐,高于行业39%……**承君一诺,必取高分。**的成绩一直十分稳定,超出平均30%的4×4通过率,消灭U3,是我们给大家的承诺”等内容,对教育培训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证性承诺,并使用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和虚构接受服务的效果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三)、(四)项和第二十四条第(一)项之规定,属发布虚假广告和明示教育培训效果的行为。 7.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“已完成包括‘世标认证’、国家3C强制认证、防水防漏电检测认证、石墨烯红外认证、SGS环保检测认证、红外光波检测认证等18项国家认证,以及完成12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”“我们是石墨烯应用的标准制定者和领导者,还是欧标国际采暖联盟中国唯一副理事单位,是国际上第三代石墨烯油性浆料的发明者及首推者”“牛墨科技以‘诺贝尔获奖新材料—少层石墨烯’作为发热导热材料,……并获得多项国际国内发明专利”等内容的广告,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二条、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五)项的规定。 8.当事人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介绍医疗美容项目时有“术后坚固稳定不惧揉捏挤推、真实自然不惧考验、不易移位”“术后效果持久、绿色健康”“疗效好、有保障”“天然健康、自然逼真”“还原肌肤健康本色,去疤其实并不难”等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内容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》第七条第(六)项之规定;当事人在网站的网页上设置有弹窗广告,虽然显著标明了关闭标志并且能暂时关闭弹窗广告,但关闭一分钟后会再次弹出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。 9.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其销售的亚麻油产品进行宣传,发布含有“天龙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亚麻籽食用油系列产品均可补充人体必需ω-3脂肪酸,起到防癌抗癌的作用”等内容的广告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属于在食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行为。 (以上案例来源: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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